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

竞争情况下,两个选择,永远选择更难的那个

内容行业第一反然都知道,
设置进入壁垒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申请知识产权。

但是竞争对手永远都能找到绕过侵权的切入点。
所以知识产权其实保护程度不高的。
这点也是我之前咨询律师得到的答复。

而且在这里,大公司有钱有团队有人才,这样的组合他们不怕复制不出来你的作品。
并且他们也不怕打官司。他们专门有团队应付和挑衅这些所谓的知识产权壁垒。

所以最好的防御应该就是本人露脸+提高制作难度水平。
制作难度可以把这个制作过程分拆成多个环节。每个环节的技术同质性差别要够大。且本项目对每项技术的能力门槛够高够难。
就会加大竞争对手的复制难度。会让他觉得直接买你比他复制你要划算。

我这次的项目,技术能力上分拆为:
1故事剧本能力,
2美术能力,
3细致繁琐的微缩道具制作能力与耐性,
4实物微缩化的创意能力,
5拍摄能力,
6剪辑包装能力,
7本巨人露脸,
8工期限制。

其中可以分为1,(2+5+6),(3+4),7一共四种技术上跨越比较大的能力。即:
即之间任何2类都不太可能都由同一个人能具备与执行的。

这意味着竞争对手想复制的话,需要攒一个团队:
起码4种人在一起合作,并且要彼此默契熟悉,还要实现(8)"工期限制",
整体难度可不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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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的情况,有2个前提:
1,仅针对"与人竞争的情况下",
2,"我自己有能力把更大难度的选择给比较好地执行完成"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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